以案释法 租车再抵押男子玩“空手套”诈骗20余万元被判四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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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租车再抵押男子玩“空手套”诈骗20余万元被判四年三个月!

2024-01-30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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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说借钱是人际关系的终极考验,相信很多人在借钱给他人时都有这样的顾虑。为了获得安全感,借贷双方常常采取抵押、质押之类的方法,但须知有时他人展现给我们的权利外观并不一定是真实的,多留个心眼,谨慎地尽到交易中的注意义务,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

  近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二十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为打击侵犯财产类犯罪,惩治民事生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构筑诚实、公平的交易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伪造的借条为凭,将租赁之车辆用于个人抵押贷款,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涉案金额达21464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亲友已于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晋安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及同案人项某犯罪的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十三万九千五百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程某。

  一个完整的诈骗分为五个阶段:行为人采取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此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处分、行为人取得财产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里所谓的欺骗行为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果交易方知道事实真相便不会做出处分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伪造欠条,使得被害人程某陷入对奔驰轿车所有权归属的认识错误,在误认为周某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是非常典型的诈骗案件。有鉴于此,可知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时刻保持警惕,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时,必须在对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做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后,审慎从事交易活动,以防不法分子趁虚而入。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犯、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很严重后果发生的,能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一个时间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来得到的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原标题:《以案释法 租车再抵押,男子玩“空手套”诈骗20余万元,被判四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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