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法官说法】二手车交易风险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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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西宁 法官说法】二手车交易风险知多少

  • 产品概述

  近年来,家用汽车慢慢的变成为百姓生活的必需品,而随着汽车交易的增多,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也逐年上升。二手车交易市场进入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期,成交量增长的同时,也暴露了买卖双方中的许多不规范交易行为和交易风险。

  2022年6月,马某和赵某于西宁市某二手车交易市场完成车辆交易,约定车款27000元。马某当场将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交付赵某。因车辆不是本地车牌,赵某支付车款20000元,并承诺剩余7000元第二天过户后付清。后马某多次联系赵某办理过户并索要剩余车款,赵某拒不办理,也不给付剩余车款,马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根据马某提供的其二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车辆交易后,马某多次联系赵某过户,赵某均以很多理由推托,直至赵某将马某从好友列表中删除。法院遂判决赵某继续支付剩余7000元车款。

  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但因二手车行业准入门槛低、信息不对等、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存在诸多的交易风险。

  第一,二手车交易市场良莠不齐,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注意甄别资质,核对好车辆来源、车辆所有权性质、车辆标识及相关证照,核实是否有未处理的违章或交通事故。第二,签订书面合同应写明重要内容,明确各条款的意思,谨慎保管相关合同原件及交易凭证,否则出现纠纷将难以维权。第三,明确“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方违约则无权收回定金,接收方违约则需双倍退定金。定金需要书面约定,以现实交付的金额为准,且不允许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一般作为预付款,交易成功,订金充当货款,交易失败,订金全额返还。第四,注意收取钱款账户是不是合同相对方的账户,如通过二手车交易公司购买,应要求对方出具加盖有公司印章的收款凭证。

  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可能会影响车辆安全性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瑕疵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行为,例如:隐瞒真相销售事故车、泡水车、火烧车;里程数造假;实际交付的车型与约定的车型不符;维修保养状况、车辆重要部件状况未如实告知;车辆重要部件被更换;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对交易双方都将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买家来说,日常使用的都是别人名下的车辆,原车主仍旧能就车辆进行抵押贷款或者在法院强制执行原车主财产时,车辆有可能会被查封拍卖,买家有很大的可能性车财两空。对卖家来说,实际车主的违章未立即处理,卖家名下就一直会有“违法未处理”状态,影响名下其他车辆的审检;如果该车辆达到报废状态,或者实际车主连续三个周期未进行年检,车辆被强制报废,卖家名下会存在“逾期未报废车辆”,影响办理其他的车驾管业务;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实际车主未购买交强险或者无偿还能力,也可能给卖家带来巨额民事赔偿风险。为避免交易风险,建议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就车辆风险转移等事项做好约定,并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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